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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患者前后对比照片违法!成都一批医疗机构因广告问题被罚发布日期:2024-04-18 浏览次数:

  发布患者前后对比照片违法!成都一批医疗机构因广告问题被罚日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超半数为医疗违法广告,最高被罚16万!

  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成都漾肤-凯德店”皮肤美容肌肤灌注(补水)服务页面上发布“1次肌肤灌注等于100倍普通护肤品”“5分钟打开百万细胞微通道,实现高效渗透”的广告内容,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及数据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万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架上有“研养坊 舒氧通润养肺项目套 舒氧通润草本油 地道药材是具有特定的产地,特定的制药技术具有确切可靠治疗作用,结合酒疗、药疗bat365官网登录入口、热疗,药力宏大,分子量小,药力渗透强,直达病灶,比传统药油强30倍的效果。”等宣传用语,该宣传用语所指的商品是一款名为“研养坊 舒氧通润SPA项目套”的化妆品。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bat365官网登录入口,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2年3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当事人为进行宣传,在经营场所宣传栏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64张做过整形手术的患者前后对比照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当事人为更好宣传公司在市场中的实力和技术,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悦美网站上发布商品名称为“私密漂红”的广告,宣传该产品“做完即可见效”。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18万元。

  当事人为增加顾客对其服务项目的关注和知晓度,在美团网站上发布了“拔罐祛湿气,推拿/肩颈/腰背 神经 中医针灸 疼痛”等内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存在含有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2022年9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当事人为宣传其销售的“益腺通”保健品,在经营场所摆放的“健康手册”和宣传单上发布“最强的毒素清除剂”“最安全的男科产品”“最快吸收,效果立竿见影、起效迅速”“当天调理、当天见效”的广告内容。同时“健康手册”中有涉性内容及衣着暴露的男性、女性图片形象。此外,当事人销售的“益腺通”产品和摆放在店堂内供顾客体验使用的“红光治疗仪”均为二类外用医疗器械,但均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第十六条第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2022年8月,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3万元。

  当事人为更好销售“映绿堂”鼾立停医用鼻舒冷敷凝露,在天猫平台网页上发布“老公特别胖,晚上睡觉鼾声如雷,用了这么长时间效果非常明显,到现在为止老公已经基本不打鼾了”“用了一段时间了,坚持使用下来效果还是很不错的,晚上录音听呼噜声针对比用之前小了很多,也不一晚上都在打了”等广告内容,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7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平台发布“肉毒素”广告,并使用了患者手术前后的效果对比图。肉毒素属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页发布“罗飞彪医生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称号”、“拥有国内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以及多台医学设备”宣传内容。经调查,罗飞彪没有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称号,当事人配备的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还在装修,至今未投入使用。当事人在网页上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2022年3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当事人主要从事眼镜配件、医疗器械销售,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在“1688诚信通()”网络平台开设的“壹视觉光学科技”店铺的“多功能哺光仪”(产品说明书为非医疗器械)产品详情页面使用了“多功能哺光仪 每次三分钟孩子不近视 快速解决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等广告用语,在“多功能弱视近视综合治疗仪”(产品说明书标注为医疗器械)产品详情页面使用了“多功能弱视近视综合治疗仪 快速有效 安全智能”等广告用语。

  当事人发布的“多功能哺光仪 每次三分钟孩子不近视 快速解决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广告宣称此普通商品可预防、解决近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的虚假广告。发布的“多功能弱视近视综合治疗仪 快速有效 安全智能”广告宣传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2022年1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大众点评网站、美团APP发布下列宣传广告:“外祛眼袋,手术优势:祛眼袋的同时,紧致下睑皮肤,解决泪沟问题,整体年轻化。步骤:Step1定制手术方案、Step2切开1mm切口、Step3取出多余脂肪、Step4用细小的线天恢复”、“内祛眼袋,手术优势:无外在瘢痕、无需缝合和拆线、恢复快、效果自然。步骤:Step1定制手术方案、Step2眼底结膜、Step3取出多余脂肪、Step4用细小的线天恢复”。

  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及美团 app上发布未经审查的互联网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诊疗方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2022年2月,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1万元。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早已攻克了癌症的中国医案”“治愈晚期癌症可签约有证书”“中医完全治好晚癌、中医治好疑难杂病”“疗效超前全世界,晚期癌症完全治好后乃至终身不复发不转移,健康如常人”“晚期恶性肿瘤经治愈后九年以上乃至终身未复发”等宣传用语。上述虚假宣传用语,易欺骗、误导病人,会影响病人的选择,延误疾病治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6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架上有“研养坊 舒氧通润养肺项目套 舒氧通润草本油 地道药材是具有特定的产地,特定的制药技术具有确切可靠治疗作用,结合酒疗、药疗、热疗,药力宏大,分子量小,药力渗透强,直达病灶,比传统药油强30倍的效果。”等宣传用语,该宣传用语所指的商品是一款名为“研养坊 舒氧通润SPA项目套”的化妆品。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2年3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当事人在大门两侧悬挂“世界顶尖级种植体ITI合作单位”和“四川省干细胞库乳牙干细胞合作单位”两块牌匾,用于广告宣传,但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3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4万元。

  当事人为增加患者对诊疗减肥项目的知晓度,在美团网站上发布“针灸减肥减脂减重,一周可减3-8斤”“一周减肥体验!七天见证3-8斤变化”“科学减肥、一生只需一次,减肥涉及三个问题,效果+安全+不反弹,效果对比:减肥前VS减肥后”等宣传内容,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6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当事人为增加顾客对其服务项目的关注和知晓度,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7D聚拉缇,全球领先的MMFURFSY技术”“极速修复眼部状态” “镜禧睛龄针效果前后对比” “M22面部嫩肤对比,美国进口仪器,新一代高科技美容项目”等宣传内容。上述宣传内容中对比的形象不是当事人的患者,而是直接引用厂家提供的资料;仪器也不是由美国进口,而是由以色列生产并进口;“全球领先”及“极速修复眼部状态”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6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据统计,2022年以来,成都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8起违法广告案件中的典型案例中,关于医疗健康的违法广告已达到16起,成为广告违法的重灾区,其中以医美广告居多。

  近年来,关于医疗健康方面的广告罚单的确开了不少,但屡禁不止的虚假医疗广告依然活跃在大众的视野中。从发布媒介来看,经营场所内的印刷物被提及最多;从违法原因来看,则多集中在“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及数据来源”、“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发布患者前后对比照片”等老生常谈的问题上。

  哪些属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比如,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以新闻报道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以公益活动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生活美容机构等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或宣称可开展医疗美容等服务;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借庆祝建党周年名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中国党党旗党徽bat365官网登录入口、重大赛事活动、庆祝活动宣传报道、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借“华西”“协和”等知名医院名义作虚假表示;虚构各种荣誉、尖端技术或设备、专家身份等信息;医疗美容广告涉及化妆品的,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或者明示、暗示该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等。

  整治虚假医疗信息是一个长期的、宏大的工作,短期内无法完成,但在未来,“回归医疗”将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成为现实。医院的品牌力,医生的个人IP打造,口碑效果形成的老带新,或成为医疗机构以后的主要宣传方式。